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8-08-22
1.含有地名的港口名称注册为商标不构成第10条第2款所指情形。港口经营者在第39类运输、贮藏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港口名称仅直接表示服务的经营场所,缺乏显著性,但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2.不提倡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企业全称不会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构成第11条第1款第(3)项所指的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3.不提倡将含有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或营养物质(如“硒”、“肽”等)注册在食品、药品等容易引起原料或功能误认的日常消费品上。
4.非权利人申请注册会展的全称或简称会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资质的误认,构成第10条第1款第(7)项所指情形。
5.从金融安全角度而言,含有“银行”或“BANK”字样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相联系。因此,不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含有“银行”或“BANK”字样的商标,会被认定为违反第1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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