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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普法——企业要对“碰瓷式维权”说不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3-15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致力于净化商业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近年来,频繁出现“职业打假人”,以敲诈勒索而非净化市场为动机,进行“碰瓷式维权”,其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视线回转到知识产权领域,“碰瓷式维权”也同样屡见不鲜。随着商业化维权逐步增多,部分权利人开始采取“碰瓷式维权”,给合法经营的企业带来了很大困扰,也造成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误读。

2022及2023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年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碰瓷式维权”说不,足以说明“碰瓷式维权”已经引起高度重视,也将被重点予以规制。

 “碰瓷式维权”常见情形:


1. 对合理使用行为进行维权


商标法、专利法及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合理使用限度内,权利主体不应对合理使用行为予以限制,而最高法今年提及的“金银花案”,就涉嫌对合理使用行为进行维权。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为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的权利人,其“金银花”商标从1993年注册以来,并无证据表明其通过大量使用使得“金银花”商标与其形成稳定对应关系。2020年开始,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其持有“金银花”商标为由,陆续将大量生产销售“金银花花露水”的企业诉至法院,称对方侵犯了其“金银花”商标权。

 

图源:百度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涉案商标“金银花”,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志原属于公共领域的那些初始含义。被诉企业的花露水商品主要成分就是金银花提取物,且其在商品上使用“金银花花露水”字样的同时,也在该文字的上方突出标示了其自有注册商标,在此情形下,该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商品的特点,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商标标识本身的含义,需要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综合使用证据判定商标是否已具有显著性。同时,也并非所有的批量维权均构成“碰瓷式维权”行为,要厘清合法维权和恶意维权牟利的界限。笔者仍然认为,已获得授权的商标应该得到充足的保护,而权利人对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应该积极维权。

往期回顾:
《“青花椒”商标侵权案的反思——恶意诉讼还是积极维权?》

《通过“潼关肉夹馍”事件看含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


2. 恶意抢注后反向索赔


古北水镇公司于2010年7月在密云区注册,专为运营古北水镇景区设立。小壕科技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在25类(服装)、33类(酒)提交了2件“古北水镇”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前述商标注册后,小壕科技公司随即向古北水镇提起侵权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小壕科技公司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涉案商标专用权,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图源:网络

 

此类“碰瓷式维权”,主要表现在利用商标在先注册的原则,将他方在先权利抢注为商标,进而向在先权利人恶意主张维权,该行为应当重点予以规制。

3. 囤积商标试图以维权形式牟利


互联网新锐白酒品牌的谷小酒,在2021年年初,推出了一款“谷小酒·牛气冲天酒”,因设计好看、寓意吉祥,一上线就获得了较高销量。2021年3月,一品天下酒业公司向谷小酒发律师函称,谷小酒包装上使用的“牛气冲天”字样,侵犯了其持有的“牛气冲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询发现,一品天下酒业公司除“牛气冲天”外,还在33类(酒)申请了近100件商标,包括“招财”、“进宝”、“酱喜发财”、“招财五星”、“招财飞天”等,均为酒类产品包装上常见的宣传词汇,而其本身并未生产、销售过任何酒类产品。另外,一品天下酒业公司还存在抄袭他人商标的情况,并多次以自己有商标权为由要求其他主体支付授权费或赔偿费。因此,一品天下酒业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本身就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牟利,其维权行为主观上即具有恶意。

 

图源:网络

 

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商标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就开展维权活动,本身并不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基于权利人实际使用需求的变化,商标注册后因种种原因未能正常使用是经营过程中极可能面临的正常情形。只有商标权利人主观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情况下,才是“碰瓷式维权”。

 “碰瓷式维权”应对策略:


以上即为“碰瓷式维权”的常见情形。那么,当企业遭遇“碰瓷式维权”时,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一方面,在遭遇“碰瓷式维权”后,要积极应对,从事实、法律等多角度搜集证据来证明相对方恶意诉讼的主观意图,以及己方行为的合法性,并可以依法提起反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主张相对方赔偿损失。
另一方面,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企业也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如提前针对产品领域进行商标申请布局,使用网络图片、视频时提前取得合法授权等。唯有知识产权保护先行,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碰瓷式维权”行为的发生。


往期回顾:
《商标“在先使用”“恶意抢注”不侵权抗辩的认定标准》

 

 

事实上,随着近年来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觉醒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针对频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无论是涉案双方当事人,还是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尝试厘清知识产权的边界,尽量做到“既要依法保护好,又要防止权利被滥用”。企业维权本是其权利行使应有之义,但当“维权”变成某些人牟利的手段时,请勇敢站出来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