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7-19
7月15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对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第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再审申请。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将品牌专卖店的门店招牌商标认定为“销售日杂百货服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为销售商品而附带提供的包装袋不是独立的商品,其所附商标是对商品商标的宣传,不是对第16类的包装用塑料袋或纸袋商标的使用,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确有错误。此外,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无印良品朝阳第三分公司在商品包装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无印良品”商标的行为与(2018)京民终171号、(2018)京民终172号判决情形相同,属于重复侵权。据此,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请求撤销(2019)京0105民初27092号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以及二审判决,由法院再审本案。
而法院认为,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将品牌专卖店的门店招牌商标认定为“销售日杂百货服务”错误。但是根据在案事实,无印良品朝阳第三分公司在涉案店铺中除销售毛巾、被子外,亦销售文具、食品、家具、服装、电器、化妆品等多种商品,故该店铺并非专门销售毛巾、被子等棉织品,而是销售日杂百货。“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