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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复审案例浅谈“如何准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9-06

摘要
本文以发明专利200910175855.7的复审决定(第109833号)为例,浅谈在创造性答复过程中如何准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案例简述

涉案专利申请号:200910175855.7

发明名称: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

申请日:2006-11-30

优先权日:2005-12-23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

审查决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04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决定要点: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当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形式上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需要在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考虑这些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它们之间的关系客观地确定该些区别特征实质上应当整体看待还是相对独立,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该些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达到的客观技术效果进行确定,而不应带有本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的指引。在此基础上,如果该些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包含该些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决定的理由: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两个区别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准确把握发明构思,考虑两个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再根据两个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在触敏显示器上移动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将该解锁图像从第一预定位置拖动到预定解锁区域时解锁电子设备,在未拖动到预定解锁区域时保持锁定并将解锁图像返回到第一预定位置,从而在提高解锁过程的便捷性的同时降低了误解锁的风险。根据上述对本申请发明构思的分析可知,区别特征(1)和(2)在技术上具有内在关联,二者互相关联、共同解决提高手持电子设备上解锁的便捷性,并避免误解锁的问题,应当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在此基础上,由区别特征(1)和(2)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手持电子设备解锁的便捷性并避免误解锁。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本质是一种利用拖动图标序列组成的密码解除某个功能的限定的密码方案,无法解决上述如何提高手持电子设备解锁的便捷性并避免误解锁的问题。对比文件2仅仅是利用拖动实现图标内容的互换,与设备的解锁无关,因此无法给出解决提高手持电子设备解锁的便捷性并避免误解锁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

综上,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总结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了,在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的情况下,需要准确理解发明构思,从发明构思的角度判断多个区别特征是相互关联还是相互独立,从而确定需要将该多个区别特征整体看待还是独立看待,进而基于该多个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此才能准确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综上,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若遇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的情况,首先可以根据本申请描述的背景技术、背景技术的缺陷、本申请为克服该缺陷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采用该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然后基于发明构思确定该多个区别特征之间是否存在技术联系,即本申请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必须要求该多个区别特征之间相互支持相互作用才能达到,再基于多个区别特征之间的联系,将该多个区别特征看做一个整体,确定该整体的特征实际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而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将确定的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审查意见中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比较,若不同,一般情况下可能是,审查员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过于上位,或者审查员忽略了多个区别特征之间的技术联系,导致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过于下位,但无论是过于下位还是过于上位,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准确都会影响后续对区别特征的评述,可能导致后续评述是错误的。因此,代理人可以从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审查员后续关于区别特征的评述进行分析以及答复。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评析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