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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葲荭”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8-04

 

 

【案情简介】

阿里巴巴旗下的盒马超市独创了草莓品牌“葲荭”,并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新鲜草莓”等商品上申请了“葲荭”商标。国知局以“葲荭”为草莓品种,使用在新鲜草莓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使用在新鲜草莓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进而予以驳回。此后本案的一审程序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亦支持了国知局的认定。
收到一审判决后,我方代理阿里巴巴公司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葲荭”系臆造词,二字均无与“草莓”相近或相关的含义。在案证据可以显示,阿里巴巴公司在进行相关宣传时亦在强调“葲荭”为草莓品牌。且在案证据亦表明,关于“葲荭”的报道可以将“葲荭”指向阿里巴巴公司或其旗下该公司。因此,尽管“葲荭”音同“全红”,但相关公众不易将其理解为新上市的草莓品种,因此其使用在“新鲜草莓”上具有有显著性;使用在“新鲜草莓”之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上也不会产生误认。最终对“葲荭”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律师点评】

阿里巴巴公司“葲荭”品牌名称的创意来源确实是通过“全红”检索的同音生僻字,但“葲荭”作为臆造词,本意与新鲜草莓没有任何关联。国知局及一审法院之所以做出错误认定,是因为极少量的宣传报道中存在相对模糊或者不准确的描述,例如“葲荭”有“全红”的含义;“葲荭草莓”是草莓中的“红颜”品种。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我方从字典、国家标准、权威工具书、“葲荭草莓”实际使用形式等方面准备了大量证据,并且从水果品种、品牌的区分方式,媒体宣传人员可能存在表述不准确等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使得盒马精心培育的“葲荭”品牌避免了被通用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