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4-10
继之前将高架地板支撑结构的系列专利成功无效之后,近日智信禾又收到无效审理部关于另一件高架地板的无效决定,成功将该高架地板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小编历经了该案中的一系列难点,引发了在确权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思考。
确权程序和诉讼程序是一件专利生命周期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程序。通常而言,在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度中,保护范围的认定应当保持基本的一致性。但是由于两个程序中认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目的不同,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专利确权程序中,确定保护范围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技术特征的含义及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的条件。而在专利侵权程序中,认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目的在于确定专利权人专用权具体的范围,即合理地界定专利权人专用权与社会公众自由实施的界限。出于充分保护社会公众自由实施现有技术的目的,专利侵权程序中更加注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通过字面解读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而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侵权程序中确定保护范围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而无论是确权阶段的解释,还是诉讼阶段的解释,其目的都是为了能够对权利要求中具体限定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以满足专利所处阶段所需求的内容;这种解释说明可以大体分为三类:
(1)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可以依据专利申请中说明书和附图确定唯一正确理解,且根据唯一正确理解来解释权利要求;
(2)权利要求中的专业术语的含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清楚的,虽然说明书中未对其进行特别界定,但可以根据本领域人员理解为主来解释权利要求;
(3)权利要求中字面含义有歧义的技术特征,可以在符合本专利发明目的的前提下,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且不得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矛盾。
无效案例情况: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记载有:边框中的突出部16包括第一部分22与第二部分24,第一部分22与第二部分24垂直,其具体结构如下图所示:
对比文件公开了平坦度调节单元150具有正方形形状并且从底表面突出,其具体结构如下图所示:
由此不难看出,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是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突出部16的;而专利权人在对突出部16进行解释时,并未按照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基础进行解释,而是依据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的,强调突出部16为L形结构;而平坦度调节单元150为口字形。
经合议组审查认为,权利要求中只限定了突出部16包括第一部分22与第二部分24,且第一部分22与第二部分24垂直,并没有对突出部16的具体形状、结构和位置关系进行具体限定,专利权人在解释时,不应脱离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保护范围,而直接按照说明书及附图所公开的更为具体的L形结构来确定突出部16的形状、结构和位置关系,因此确定对比文件中的平坦度调节单元150公开了突出部16。
经过该案例的思考,小编认为虽然在专利申请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大家总喜欢采用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比如在侵权阶段,专利权人总希望采用最广义的理解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总希望采用最合理的理解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是,往往这种解释说明仅能够作为参考,而非决定性依据。所以小编认为,最广义和最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同时存在的,这种解释应该是不脱离专利申请原始记载内容的,以用于清楚解释说明权利要求最合理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