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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浅谈平面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清楚问题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9-28


导言

 

哲学家大卫·休谟在其著作《人性论》中提出“理性是感性的奴隶”,人们对于这个观点的看法,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这句话在如今商品极大丰富、竞争越趋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正愈发体现出其现实意义。产品外观即是一例,人是视觉动物,一个好的外观设计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在第一时间吸引消费者注意,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而且还可以为产品带来更多的附加值,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

 

鉴于此,企业也越来越重视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当前,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主要是以产品六视图形式展示,其保护范围的清楚与否是可以清楚明确界定的,在授权、确权阶段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争议相对较少;但是对于壁纸、布料、面料等平面产品保护范围,由于其通常为图案、图案和色彩的结合形式进行保护,对其保护范围的界定会产生一些争议。

 

鉴于此,笔者尝试结合平面产品的实际侵权案例,探讨申请文件撰写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期助力企业避免因申请文件中图片或照片存在缺陷从而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继而无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即便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在侵权判定中因权利不稳定而造成诉讼失败,给专利权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的问题。

 

 

案例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一

 

案例概况: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专利号为:ZL201030253720.1,申请日为2010年7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9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面料(皇家玫瑰)。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

 

 

案情简述:

 

专利权人A诉被告B和C制造、销售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面料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期间,被告B和C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请求,主要无效理由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专利权人不服该被诉决定,随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经一审、二审后最高院支持被诉决定,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针对争议焦点,高院二审判决为:根据本专利附图所示,6簇花团的花朵和叶片的数量形态各不相同,6簇花团均未完整、完全的显示,且未显现出任何规律性的图案排布,并非原告所主张的本专利单元图案应当是三种连续错位排列的以数朵玫瑰花及绿叶涉及的一个集团纹样。其次,根据本专利简要说明中的相关记载,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是具有单元图案且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但是从本专利附图来看,图案连接处不能构成完整的图案,导致该单元图案不能四方连续,进而无法确定本专利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一张完整的花型图案并示出了涉案专利主视图的位置,并以此为由主张涉案专利主视图的图案向四周蔓延即可形成完整花型图案。被诉决定认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花型图案虽然与涉案专利的主视图能够完全契合,但其并未作为涉案专利的申请文件在申请日时进行提交,而申请文件作为当事人申请专利保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记载着在申请日时所确定的申请人的设计贡献。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将申请日确定为申请人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界限,相应地,专利制度“公开换保护”的原则在空间维度上为申请人所作出的设计贡献提供了划界依据,即,申请文件客观呈现的内容就是申请人在申请日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是对其智慧贡献进行评价的事实基础。申请日之前已经完成但未写入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不能作为要求专利保护的依据。具体到本案,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完整花型图案并非申请文件的一部分,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

 

显然,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一张完整的花型图案并示出了涉案专利主视图的位置,但因其提交时机问题,并未被采纳。由此可知,并非是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无法提供呈现向四方连续并无限定边界的单元图案,而是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撰写缺陷,导致因保护范围不清楚从而被无效,最终致使原告丧失了诉讼权利,其外观设计专利成为现有技术,贡献给公众免费使用,给原告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二

 

案例概况: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330385900.9,其申请日为2013年8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1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花布(娇美民族彩条横印花5及十字)”。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

 

 

案情简述:

 

专利权人A诉被告B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案涉设计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该报告的初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制造、销售落入原告的ZL×××303×××00.9号“花布(娇美民族彩条横印花5及十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启示:

 

由该案件可知其申请文件图片用字母A示出的绿色方框为一个单元图案,此处需要说明的是该方框及备注均是笔者为了便于理解突出显示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不存在。从普通消费者视角观察,该单元图案可以向上下左右四方连续并无限定边界,简要说明很好地解释说明了其图片展示内容,主视图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其保护范围完全依赖于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展示的内容,即“所见即所得”,因此申请文件要完整展示外观设计专利想要保护的范围,尤其是针对面料、布料、纺织品等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申请文件中要展示至少一个完整的图形单元,并且在其简要说明部分注明该图形单元是两方或四方连续并无限定边界。否则,后续确权判定中将会因保护范围不清楚被无效,即便是在无效阶段补充能展示完整单元图形的图片或照片,也会因提交时机不合法而无法补救,丧失维护权利的资格,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附、针对平面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规定

 

(一)、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专利审查指南》第三章第4.2节: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三)、《专利审查指南》第三章第4.3节第(3)项: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四)、《专利审查指南》第五章第3节:在确定判断客体时,对于涉案专利,除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确定外,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写明请求保护色彩、“平面产品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简称为不限定边界)等内容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