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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商标?黑白商标?注册商标时如何选择颜色?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8-28

法无禁止:

 

如今,随着大家品牌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自己的品牌注册为商标进行使用,在以最便捷方式宣传品牌的同时,还能以达到以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通常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都会涉及到商标颜色的选择,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绝大部分的注册商标基本都是黑白色的。这是为什么呢?难道注册商标时不能注册彩色的?

 

其实不然,《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风险提示:

 

由此可知,彩色商标和黑白商标均可申请注册。实际上,在商标领域中,我们通常把彩色商标称为“指定颜色商标”,而黑白商标则称为“不指定颜色商标”,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提交的是黑白商标,那么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对商标“上色”,如果申请时提交的是彩色商标,则在使用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改商标颜色。

 


本条第一款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包括了改变注册商标的颜色、改变文字内容或字体、改变图形样式、文字之间的比例等各种情形。也就是说,彩色商标取得注册之后,任何时候都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标明的颜色完全一致,如果擅自改动彩色商标指定的颜色,存在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还存在另一种涉及侵权的情况,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0年6月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之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附着颜色后使用的法律适用:

 


为打击以攀附为目的,并以附着特定颜色的方式行侵权之实的行为,《标准》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 一是被攀附的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

 

▪ 二是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较大关联性指两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等群体具有较大交集

 

▪ 三是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正当理由使用 如涉嫌侵权人使用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

 

典型案例:

 

 


本案中,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为四边形图形,涉案当事人的注册商标为不指定颜色六边形图形,两者未构成近似商标。但涉案当事人在其商标获准注册后进行实际使用过程中,通过对该商标附着与第14570255 号注册商标相同的颜色,采用基本相同的排列组合方式,与第14570255 号注册商标在视觉感知上构成近似,二者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符合本条规定情形,
属于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构成侵权。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想,指定颜色使用有限制又可能侵权涉诉,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而言,申请注册不指定颜色的商标,好像使用权更加广泛、更为灵活。那是不是注册不指定颜色的商标就是最好的呢?

 

择优选取:

 

虽然指定颜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限制比较大,但不指定颜色商标也有注册难、记忆难、显著性不够突出等缺点,关于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到底选择哪一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讨论。

 

一般情况下,申请注册不指定颜色商标比较好,无论从权利保护还是实际运用的角度来看,不指定颜色商标都是比较有优势的。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需要考虑申请注册指定颜色商标:

 

▪ 产品特性需要

 

如涂料、彩色画笔等产品的商标,通过彩色商标的展现更能符合产品特性以及形成品牌效应。

 

▪ 已经有一定影响或成为已经成为标识特性

 

已经在公众心中形成一定影响的标志或人物有些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已经成为标识特性,构成了商标的显著性元素,已经在公众心中留下了印象。如麦当劳的黄色“图片”、斐乐的红蓝F“图片”、新浪微博的红色大眼睛图标“图片”等。

 

▪ 商标本身的设计过于简单

 

如果商标本身的设计过于简单,以黑白形式申请注册,被驳回可能性大,这种情况下以彩色形式申请可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几率。

 

建议大家在进行商标申请注册时,根据你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平衡各方因素,有选择性的注册商标,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使用规范,这样才能让你的商标发挥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