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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是否属于撤三案件的“不可抗力”?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2-06-09

自2019年年末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全世界的市场经济活动均受到严重影响,许多企业面临停工停产的窘境。当前,新冠疫情仍然在我国多点式爆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小的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注册商标被提起撤三时,是否可以将新冠疫情作为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进行抗辩呢?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以下几种正当理由情形:(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关于“不可抗力”,我国《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如下:“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又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等)和社会灾难(战争等)。
“政府政策性限制”则包括政府下发的对商品生产、销售的限制,以及商标权人经努力无法改变的政策性文件或要求等①;
“破产清算”一般是指企业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等情形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程序;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则为兜底条款,即其他突发性、不可预期、不以商标权利人意志所支配的事项,如药品生产行业,药品的研发试验过程较为漫长,而生产、上市销售等关键环节则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等程序,上述程序的持续时间难以预估,药品生产企业无法基于合理预期对药品商标的使用进行规划。

那么新冠疫情属于上述哪一种“正当理由”情形呢?

结合新冠疫情的爆发和现状来看,新冠疫情最早于2019年12月开始突然性爆发,且传染性强,具备大流行特征,早在2020年2月,国家卫健委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截至目前,我国进入第3年防疫攻坚战,而新冠经历多轮变异,传染性更强,完全无法预见新冠疫情的结束。因此,新冠疫情完全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不受人类主观意志所支配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因此,新冠疫情完全满足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要件,但是否满足“不能克服”之要件呢?
从民法体系及撤三制度来看,“不能克服”是指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无法阻止新冠疫情所造成的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以上的时间内均无法使用的结果,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的结果与新冠疫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自2020年下半年至今,我国的防疫政策已进入常态化防疫阶段,防疫的同时也兼顾着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新冠疫情对各行各业的影响各不相同,比如在远程办公、预制菜食品、宠物经济、外卖、网购等领域因疫情反而得以发展,而在餐馆、电影院等实体业却因疫情受到重创。因此,无法一概而论地认为新冠疫情足以在连续三年以上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地阻却一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最终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判断在具体个案中,新冠疫情是否真的达到“不可克服”这一要件。

经初步筛查在先案例,笔者发现,国知局也是遵循“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原则,结合个案综合判断,“新冠疫情”是否足以在连续三年以上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地阻却一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

* 如在“摩登伙夫”商标撤销复审一案②中,商标权利人递交了项目筹备工作的相关证据和关于2020年1月新冠疫情的相关政府文件等证据。国知局认为,商标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开始“摩登伙夫”沈阳城市餐厅筹备工作,2020年1月25日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暂停筹备工作。其为在“饭店”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做了前期准备工作,并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最终对“摩登伙夫”商标在“饭店”及与之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 而在“创世 CREATE”商标撤销复审一案③中,商标权利人提供了注册商标合理不使用情况及计划书,国知局认为,在突发疫情期间,我国未政策性全面中止任何商业行为,或因突发疫情而损坏各商业场所等无法进行正常商业行为的情形,故该突发疫情未阻止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真实商业使用,不属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亦不足以证明其未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最终对“创世 CREATE”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 在“百拼”商标撤销复审案④一案中,商标权人将涉案商标授权至第三方公司,授权期间为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但商标权利人并未提供其他使用证据,仅仅主张因新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涉案商标。最终国知局认为,新冠病毒疫情开始时间为2019年年底,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年底期间,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授权人理应可以正常使用复审商标,但申请人未能提交在上述期间内宣传使用复审商标的有效证据,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难以成立。最终对“百拼”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三、小结

新冠疫情为突发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也的确对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些影响,但在撤三案件中,其并不必然属于“不可抗力”进而成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作为商标权利人,仍应积极地使用商标,对于确因新冠疫情无法使用的,但又做了相关的必要准备工作,则需要留存新冠疫情的防疫通知文件以及准备使用等相关证据,此外,如果在指定期间后有大量使用的,亦可以提交至国知局,可以使审查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审理案件。

笔者说明:本文所称的“撤三案件”是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三、撤销复审案件”。


①(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623号“宝岛及图”撤销复审一审判决书
②商评字[2021]第0000347612号第18947332号“摩登伙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③商评字[2022]第0000020260号第“创世 CREAT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④商评字[2021]第0000359049号第9647482号“百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