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10-11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保护,不仅能够为企业中的工业产品带来隐形的财富,能够成为企业最优质的商业资产,也能强化自己产品的价值,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这样才能与市场中其他产品区分开,进而占据市场地位。随着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在国际中也需要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保护,而在国外想要保护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现阶段可参考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巴黎公约》,另一种是通过“海牙协定”,首先,第一种的《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指在巴黎公约签约国内申请专利的,仍需要在其他签约国内再次申请,但申请时间可以追溯至第一次申请的签约国的申请时间;其次,第二种的“海牙协定”,是指缔约国的申请人仅在WIPO国际局完成一次国际申请,即可在所有签订于“海牙协定”的缔约国取得外观设计的保护。
我国近期第四次修改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保护方面的修改,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为了加入“海牙协定”,能与国际社会接轨,进而不仅包括延长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至15年,还正式规定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要求缔约方对工业品的局部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但对于局部的保护范围还并未作具体解释。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演,局部设计成为现代工业创新的重要组成,一部分发达国家早已实施了局部外观专利保护制度。世界上第一部保护外观设计的规定起源于法国里昂,颁布了对保护丝绸织品图案的规定,随后许多发达国家地区相继在各自的外观设计制度中引入局部设计的概念。小编在此为大家简单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1、美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概述
美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最早在1842年颁布的《外观设计专利法案》,该法案规定:凡创作应用于工业产品的新颖、原创及装饰性的设计,当满足本法规定的其他申请要件时,取得专利。同时,也并未对外观设计的具体实施细则作出定义,也并未明确该外观设计规定中是否包含部分外观设计。
美国1976年的第一个判例案件,在司法上首次正式提出了部分外观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通过起初的专利商标局驳回一个在钻柄部分有创新的钻头工具的申请,到后续申请人上诉到专利法院进行判决,最终,美国商标局规定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并认可对工业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由此,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在美国一步步地得以建立。随后,在美国较多的立法与判例中,均在逐步地完善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其中,在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有各种案例可以表明美国允许产品零部件申请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但其零部件本身也应该属于一个独立的产品,能够进行独立销售或者流通。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审查上,要求比较宽松,范围比较宽泛,尽可能以最大程度保护局部外观设计。
2、日本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概述
日本于1999年,通过修改《意匠法》正式对局部外观设计实行专利保护,并在2019年,再次对《意匠法》进行修改,将该法第2条第1款修改为:“本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视觉上富有美感的对产品(包括产品的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的设计,对建筑物(包括建筑物的构成部分)的形状等或图像(限于用于设备操作或者显示设备操作功能等结果的图像,包括图像的构成部分)的设计。日本的此次修改,将不动产纳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也强调GUI不再以固定产品为载体进行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其中,在专利申请时,视图部分,强调对整体产品以多角度、全方面拍摄的一整组六面视图作为展示产品的形态,局部外观设计以局部设计依托在整体产品作为条件,体现局部外观设计的特征。由此可见,日本对于外观设计的客体范围还是有自己一定的创新性,同时对于视图方面的要求,日本拥有一套自行实施严格的申请体系,实现完善的外观设计法律制度。
3、韩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概述
韩国具有较多的高科技创新企业,比如有三星、现代、LG,支撑着工业水平高速发展。为了防止局部创新被不当模仿和抄袭,更全面地保护设计人的权利,韩国开始对局部设计进行保护,《大韩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于第2条的定义中明确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产生视觉美感印象的产品(包括产品的第一部分,除了第12条的情况之外)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2001年,韩国修改《韩国意匠法》具体规定了局部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的条件:应当在产品整体的基础上加以明示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部分;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不能再分案进行申请;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名称,须以整体的产品名称申请。基于此,韩国针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制度与日本引入局部外观设计相似,逐步地已经具有一套比较成熟且具有特色的制度体系。
上述仅是针对几个主要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简介,相比较于我国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侵权保护等具体实施制度,还需要大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小编希望各申请人可以多多尝试申请局部外观设计,进而逐步促使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发展。